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黃文慶分別於(1)民國105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2)民國107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及契約書共二份,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及契約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契約書影本、放款短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慶│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09587││月15日起││點四六│││元│││││├──┼───┼─────┼──────┼──────┼───────┤│002│新臺幣│黃文慶│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173340││月15日起││點四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慶│││自民國109年2月│││109587││││16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黃文慶│││自民國109年2月│││173340││││16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