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純嬌
林育臻 被告 向金標
陳雪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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