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蘇純玉
黃瓊萱 相對人 謝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債權僅有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之本金,原拍賣抵押物裁定(本院101年司拍字第126號)記載尚欠本金1,944,000元,顯有違誤,爰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上開抵押債權中超過700,000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不存在(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5號),並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土地:嘉義縣○○鄉○○段○○○○○○○號及建物:同鄉興南村頭橋678之3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既不否認相對人尚有700,000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存在,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相對人仍有權持上開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請求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以受償債權,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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