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振雄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年度嘉簡字第八四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部分,均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之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被告池振雄,其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判決時之年齡為38歲,而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年齡誤載為41歲,惟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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