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劉宥淳 被告 陳葦庭
張宏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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