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張定中 被告 湯逢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