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4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40號聲請人方中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101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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