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58號上訴人 陳永溪
陳吳足 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輔助參加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代表人 魯明哲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針對原判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違反何等實體實證法或程序實證法為具體詳實之論述,僅僅是依其主觀之認知,論斷被徵收土地之公告現值低於週邊土地,或逕認農作物補償之評價規範不合時宜,不公平云云,形式上無從審查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故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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