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行政院乙○○○○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家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