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周伯宏楊美亮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伯宏及楊美亮發本票裁定,相對人楊美亮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無追索發票人責任之義務,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又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正周伯宏之戶籍謄本,惟因聲請人雖於民國97年9月19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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