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809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參)。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 邱宣容 所簽發,而邱宣容業於民國97年7月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執系爭本票聲請對邱宣容之繼承人甲○○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97年度票字第8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7年6月27日│320,000元│32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CH-NO-598932│6││├──┼───────┼───────┼────────┼──────┼──────────┼───────┼───┼───┤│002│97年6月27日│600,000元│600,000元│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CH-NO-598933│6││├──┼───────┼───────┼────────┼──────┼──────────┼───────┼───┼───┤│003│97年6月27日│3,000,000元│3,000,000元│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CH-NO-598934│6││├──┼───────┼───────┼────────┼──────┼──────────┼───────┼───┼───┤│004│97年6月27日│500,000元│500,000元│97年6月27日│97年6月27日│CH-NO-5989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