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丁○○癸○○壬○○辛○○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被上訴人戊○○○原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3
丑○○原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3子○○○原住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2巳○○原住高雄市○○○街○○○號(上4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丙○○卯○○午○○寅○○辰○○
1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案由欄內關於「97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