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5號原告乙○○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院90度執全字第8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83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亦明定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837號卷宗查核屬實,是該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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