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30號聲請人乙○○即丙○○○○○律師事務所
29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94年2月22日本院93年度抗字第3358號確定裁定共2件,聲請再審。然未依法按每件確定裁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合計2000元。逾期未補,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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