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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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附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即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票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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