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聲請人天鷹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昱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碧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