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駭客企業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5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7日下午2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林秀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2年3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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