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2193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蘇炫心
被告 何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21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0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