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0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陳忠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訴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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