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友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茂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9,95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