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吳鐵雄 關係人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吳鐵雄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民國57年7月22日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58年12月26日核准設立登記,為因應私立學校法之公布實施,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經董事會於102年8月6日議決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定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董事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6至13頁、第35至37頁),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備等情,亦據其提出上開董事會議紀錄、修改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函各1份為證(詳本院卷第7至31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載,且該捐助章程確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之規範內容而修正,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函及檢送之該參考範例附卷可資比對(詳本院卷第42至56頁),且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大致相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