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丁上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