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燈 相對人 王明村
王進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明村、王進嘉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5月27日起至123年5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王明村、王進嘉於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6月2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5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64,1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1件、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93│建│6.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002│台南市○○區○○○段│594│建│73.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003│台南市○○區○○○段│594-1│建│20.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004│台南市○○區○○○段│597│空白│70.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嘉│├──┬───┬────┬───┬───┬──┬────┬────┤│005│台南市○○區○○○段│598│建│26.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層│││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46│台南市南區大│台南市南│3層樓房│34.1│32│32│3.│10│平│鋼筋│7.│平│全部│││19│同路2段48○巷○區○○段│鋼筋混凝│4│.0│.0│78│1.│方│混凝│48│方│││││74弄7號│597地號│土造││2│2││96│公│土造││公│││││││││││││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王明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