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許德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許德量個人請求之依據。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許德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許德量個人請求之依據。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