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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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秉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請求標的金額33,920元,與附表欄金額為43920元,是否記載錯誤,請 陳明 正確請求標的金額?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