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19號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馬林公司)
ZON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劉秋絹 律師 邱靖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