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文榮 (即 曾夢熊 之繼承人)、 楊美鶯 (即 李春旭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李春旭為一般保證人),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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