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82號債權人 黄四吉 上列債權人黄四吉因與債務人 卓伯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黄四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以「年息百分之6」給付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卓伯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