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薛素ꆼ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三有 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7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萬6,300元(按請求交還土地之面積169.21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51,292元。扣除上開原告已繳金額後,尚不足2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