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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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4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榮興(原名張玄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乘機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被害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於112年6月30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0月20日更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9月8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被害人36萬元,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完成12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該案於112年6月30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6月30日至117年6月29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10月20日另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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