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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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樓-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事件,由本院台中簡易庭(97中勞簡字48號)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及14,135元,惟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315,520元(計算式69296×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因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66,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6,03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