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BVLGARI商標」手錶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