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八五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犯食品有染有病原菌者,不得販賣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