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54號聲請人 江佩青 相對人 連貫宏 關係人 連殷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連貫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江佩青(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連貫宏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連殷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連殷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 沈信衡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2年5月8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可自行步入會議室,意識清醒,惟無法回答自身年紀、所在地點、與何人同住及聲請人為何人等問題)。
林口長庚醫院112年5月16日長庚院林字第1120550492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表情淡漠,過程中雖對問題有反應,但皆為不明意義之呢喃、完全無法理解其意,無法配合口語指令動作,但在旁人肢體動作引導下可部分配合。相對人目前可獨立行走,可自行進食但容易髒亂,想上廁所時不會口語表達,僅會摸肚子,並需他人協助清理,洗澡需他人完全協助,已超過3年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交能力、無交通事務能力,健康照護能力為被動配合家屬及機構安排。相對人之精神科臨床診斷為「失智症」。目前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推測其回復之可能性低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2年6月27日桃林字第112511號函所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2日新北社工字第1121048949號函所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與配偶即聲請人育有一子一女,關係人連殷毅為其長子,長女 連曼伶 則長期居住在日本。相對人目前與聲請人同住,為居家式照顧,聲請人為其主要照顧者,另有長照居家服務輔助照顧。相對人之所有事務,包括:就醫安排、證件保管、照顧服務資源申請及財產管理均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對人日常生活開銷、就醫及長照居家照顧費用,均由相對人與聲請人存款、相對人名下房屋每月新臺幣3萬元之租金收入及聲請人退休金共同支應,經濟狀況無虞。查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且經相對人女兒連曼伶推舉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有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頁)。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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