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上訴人 何淑君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被上訴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 律師
方文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子寧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被上訴人 霍佳卉
邵正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二、被上訴人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具狀陳報本件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及客戶簽收保單確認書。
三、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具狀陳報本件中國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歷年解約金額簡表及客戶簽收保單確認書,及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汪曉君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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