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 羅淑枝 法定代理人 石尚 以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被上訴人 郭香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因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筱雯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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