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義昌 上列聲請人與 李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申請人是否為公司,如為公司,請於聲請狀之聲請人欄改列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具狀人欄加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大小章。
二、聲請人所提之出貨單據(編號:160092)之客戶名稱為 陳坤能 ,非本件之債務人李茂,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茂請求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上,如債務人為公司,李茂、陳坤能皆為其雇員,請改列該公司為債務人,並提出其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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