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32號上訴人日本株式會社 三興 泵浦 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訴人甲○○○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被上訴人壬○○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辛○○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庭續行準備程序,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並攜證人己○○出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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