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呂建司 即 呂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七日為止,按年息百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