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志
陳詩縈
被 告 詹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
2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註:本件附表所示二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037元、89,548元,
合計金額為93,585元,與訴之聲明之金額92,333元不合,請
說明之。(若欲更正聲明,請於五日內具狀陳明,並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