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8號
原 告 林莊春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被 告 莊再嶺 即 莊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1月4日裁定
命在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87號事件裁判書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