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志
被 告 王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百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