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義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義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手機架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義勝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更正為「被告黃義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被害人 張逸琦 於警詢中指述、員警職務報告、案發地點位置示意圖、現場街景照片1張、監視錄影畫面7張、被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按累犯事實之有無,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另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及其他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是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負較為強化之「說明責任」。綜上以觀,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至法院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109年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假釋出監,並於111年1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於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且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以及釋明其執畢日期,足見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且其有多項前科,素行不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學歷、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手機支架1支,為其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張逸琦,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