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方宥家 被告 劉俊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