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429號
原   告 站前北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7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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