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6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6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苗小字第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佩儒書記官葉俊宏通譯張倚禎朗讀主文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葉俊宏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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