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三0七七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仿冒LV手提包一個,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