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67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債務人於民國88年1月14日簽立借據二紙,向債權人借款(1)350萬元正(2)100萬元正,並於民國88年1月30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均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2.05%(2)6.74%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4月29日、8月29日止,尚共積欠本金2,639,707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又債務人乙○○既為連帶債務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067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樊│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5%│││198660│ 朝禎 │4月30日起│││││2元│││││├──┼───┼─────┼──────┼──────┼───────┤│2│新臺幣│甲○○,樊│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74%│││653105│朝禎│8月30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樊│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8660│朝禎│5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樊│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3105│朝禎│0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