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99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545號函附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