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罪,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8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因減刑並與另案定執行刑為5年9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167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5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67號函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